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十六条有效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人选;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人选提出意见。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