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水、电、燃气、热力供应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直接收取费用,不得强迫物业服务人代收代交,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人代收代交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物业服务人代收水、电、燃气、热力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