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住宅规模较小的认定标准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确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