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物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物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