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信息应与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享。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已交付的业主人数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可以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会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