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配套设施第十八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水、电、燃气、热力、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敷设到最终用户。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