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遗址按照依法划定和公布的区域确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遗址的保护范围为:东至蒲州故城东城墙遗迹外缘向东100米;南至蒲州故城南城墙遗迹外缘向南100米;西至除蒲津渡遗址划至蒲津渡围墙外,其余部分至蒲州故城西城墙遗迹外缘向西100米;北至蒲州故城北城墙遗迹外缘向北100米。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为:东至蒲州故城遗址保护范围线向东延伸300米;南至蒲州故城遗址保护范围线向南延伸300米;西至除蒲津渡围墙向西550米至乡镇道路外,其余部分至蒲州故城遗址保护范围线向西延伸300米;北至蒲州故城遗址保护范围线向北延伸300米。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