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四章 多元化解第四十一条有效民商事仲裁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等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对受理的案件依法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