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应当加强人民法庭、检察室、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以及人民调解组织、法官检察官服务站点、社区警务室等建设,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力量向基层倾斜。

市和区级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与村、社区的法治宣传、矛盾调处、网格巡查等工作,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