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尚未生效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或者不履行跨区域协作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