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尚未生效流域内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