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损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践踏草坪,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放养家畜家禽;
(二)攀树折枝,掐花摘果,钉栓刻划,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三)距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二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窖;
(四)在绿地内种植作物、停放车辆;
(五)剥树皮、挖树根等影响树木生长的行为;
(六)损坏树木支架、边石、围栏、花坛、园椅、园灯等绿化设施;
(七)损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