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并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

代表履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本年度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领衔或者联名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联系人民群众,参与常委会立法和监督工作,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和履职学习培训等情况。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