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定期组织和协助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