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