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十五条有效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