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协助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