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或者专项检查。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