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依法采取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听证、法制审核、决定、告知、送达、执行等程序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