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依法采取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听证、法制审核、决定、告知、送达、执行等程序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