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第十八条有效新建房屋未交付的,热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热费由房屋买受人承担。新建房屋并网用热时间晚于供热起始期的,按照实际供热天数交纳热费。热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结清热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