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