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对于需要无偿移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移交接收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