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主要包括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完整社区建设和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以及完善城市功能,建设改造城市基础设施,修复城市生态系统和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化等情形。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