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第十八条有效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内部和周边山体、水体、植被绿化等自然生态景观风貌的规划管控,保护城市山水林田湖草的整体自然格局。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