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一)可回收物由可回收物分拣中心或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

(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