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九条有效以被告的违法所得或者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可以参照营业利润确定。被告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可以参照销售利润计算。利润率无法确定的,可以参照统计部门、行业协会等公布的同时期、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或者权利人的利润率计算。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