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的认识、基本态度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法律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全裁定的;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的;

(四)以侵权行为为主营业务或者以侵权获利为主要利润来源等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

(五)侵权获利巨大或者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商誉、市场份额等严重受损的;

(六)侵权行为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