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同时废止。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