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有效民用航空器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为人在民用航空器飞行期间被抓获的,由行为发生后民用航空器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民用航空器始发地、经停地或者目的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6年4月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