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民用航空器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为人在民用航空器飞行期间被抓获的,由行为发生后民用航空器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民用航空器始发地、经停地或者目的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