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效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依据案件事实,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6年3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