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尚未生效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接收进修学经人员或者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接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寺学经。对经政府批准的未成年活佛,所在地宗教和教育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接受省内外学经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不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学员学习期满后,及时返回本人所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