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尚未生效

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涉及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聘任及解聘、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成立法人组织、重大经济决策、大额支出、固定及无形资产处置、场所建设和对外交流等重大事项,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