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二十八条尚未生效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涉及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聘任及解聘、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成立法人组织、重大经济决策、大额支出、固定及无形资产处置、场所建设和对外交流等重大事项,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