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尚未生效

民主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三人以上组成,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应当在所在地佛教协会指导下进行换届。特殊情况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