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十八条尚未生效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和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引导信教公民安全文明燃灯、焚香,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火灾事故。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