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尚未生效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和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引导信教公民安全文明燃灯、焚香,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