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尚未生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工作的监督检查。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探索建立清洁能源产业创新创业容错机制,对清洁能源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依法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