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政务服务中心,除因场地限制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本市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统一办理。政务服务部门确实需要暂时保留本部门政务服务场所的,应当经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
推动政务服务中心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依法将政务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全面推进“一网通办”,保障申请人有权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
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户籍管理等群众经常办理且基层能够有效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具体事项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应当协助提供政务服务咨询、查询、受理、代办等服务。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等政务服务场所开展政务服务业务指导和培训,优化场所咨询引导、受理服务、投诉监督等功能分区,实行全时视频巡视和常态化现场巡视。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