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政务服务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联审会议制度。政务服务部门对本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问题,可以向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组织召开联审会议,有关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参加联审会议并出具书面意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会议研究结果形成书面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