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尚未生效

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事项;

(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的事项;

(三)本市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的特别重大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