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法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四十九条尚未生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法规的报送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