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审议程序第四十一条尚未生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各部门、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