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尚未生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审议法规案时,根据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