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审议程序第三十六条尚未生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审议法规案时,根据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