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尚未生效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原则。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