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三条尚未生效起草单位在起草法规草案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和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应当进行论证;对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法规草案,应当采取召开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的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