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京族文化保护,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