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尚未生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商务、文化和旅游、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广电、新闻出版、体育、金融管理、电信、邮政、民航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