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四十五条尚未生效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实施抽查检验等监管措施,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