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条有效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街道以及开发区等设立村民委员会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