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投票结束后,由选举工作人员将所有票箱当场密封,并集中到中心会场,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计票结果当场公布。
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收回的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
对无法辨认的选票,在公开唱票、计票前经监票人认定,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部分无法辨认的选票,能辨认的部分有效;全部无法辨认的为无效票。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