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激励措施第五十八条有效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可以委托节能服务机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市财政、审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