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分工负责、军地协同的国防教育领导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驻地军事机关协同地方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国防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结合实际开展国防教育。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